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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