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间,法律、法规规定隔离的,应当设置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设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整、清洁、美观。
闲置用地或者待建、在建工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硬质围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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