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