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县(区)实际,制定本市、县(区)的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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