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统一规范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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