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和公务用车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优化道路交通设施,提高城市路网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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