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按照规定开展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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