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土方和散碎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输等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城市中心城区内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城市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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