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心城区内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城乡结合部、临时闲置土地等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