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