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散尘防治;大力推进农机作业扬尘治理,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推广使用配备有降尘、防尘设施的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机等农机,减少农机作业扬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