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处理设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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