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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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第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第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
第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
第十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
第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备...
第十二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第十三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市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四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
第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中心城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水泥、冶炼、铸造、砖瓦、非金属矿物加工等行业中的高排放...
第十八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第十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门窗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
第二十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
第二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和公务用车应当推广...
第二十二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的单位,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
第二十四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
第二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心城区内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公共区域、城乡结合部、临时闲置土地等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
第二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制定激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茶叶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
第二十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散尘防治;大力推进农机作业扬尘治理,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
第三十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的指导,在物种选择和引进上,注重防控易产生飞絮的杨树、柳树...
第三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废气等污染...
第三十二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
第四十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