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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