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开展油气排放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取缔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