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