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信阳高新区、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信阳市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潢川经济开发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