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