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