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倡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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