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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