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