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