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削减目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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