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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