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新建每小时三十五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