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中心城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水泥、冶炼、铸造、砖瓦、非金属矿物加工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