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中心城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水泥、冶炼、铸造、砖瓦、非金属矿物加工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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