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珍珠岩、砂、石等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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