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珍珠岩、砂、石等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通过制定规划划定禁止开采和加工珍珠岩、砂、石等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