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三十二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三十二条 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