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三十一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章 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三十一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储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