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七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七条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