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八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八条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