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储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