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储蓄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五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五条 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三条 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二章 储蓄机构 第十四条 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七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
← 查看《储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