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三章 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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