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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