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