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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