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