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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