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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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
第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
第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
第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
第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
第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
第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
第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
第十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第二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
第二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
第二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
第二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
第三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
第三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
第三十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
第三十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
第四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