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