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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