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