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