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