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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