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