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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