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