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