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