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