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08-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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